Page 12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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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乃為預定抵押物應擔保債權之最高
限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如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非僅限於本金,
而登記為最高限額新臺幣若干元,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
約定擔保範圍內之違約金,固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但仍受
最高限額之限制。故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
金合併計算,如超過該限額者,其超過部分即無優先受償之
權 (最高法院 85 年臺上字第 2065 號判例參照)。故利息、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屬一般債權,僅有請求
權,無優先受償權。
有關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介紹,坊間論著充棟,在
此僅以表列其間差異。高限額抵押權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除本金外,
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約定擔保範圍內之違約金,固為抵押權效
力之所及,但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故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如超過該限額者,其超過部分只有請求
權,而無優先受償權。
某甲所有土地及其上二層樓建物乙棟 A 屋,某甲擅自在 A 屋一樓
後方另增建有獨立出入口之 5 坪建物 B 屋 (裝置抽水馬達及水塔使
用),同時在屋頂增建第三層建物 C 屋 (無獨立出入口與一二樓共用樓
梯),B、C 屋均未辦理保存登記。嗣某甲以土地及 A 屋向乙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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