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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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乃為預定抵押物應擔保債權之最高
                             限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如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非僅限於本金,

                             而登記為最高限額新臺幣若干元,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
                             約定擔保範圍內之違約金,固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但仍受

                             最高限額之限制。故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
                             金合併計算,如超過該限額者,其超過部分即無優先受償之

                             權 (最高法院 85 年臺上字第 2065 號判例參照)。故利息、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超過最高限額的部分屬一般債權,僅有請求

                             權,無優先受償權。








                            有關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介紹,坊間論著充棟,在

                        此僅以表列其間差異。高限額抵押權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除本金外,
                        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約定擔保範圍內之違約金,固為抵押權效

                        力之所及,但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故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如超過該限額者,其超過部分只有請求

                        權,而無優先受償權。







                             某甲所有土地及其上二層樓建物乙棟 A 屋,某甲擅自在 A 屋一樓
                         後方另增建有獨立出入口之 5 坪建物 B 屋 (裝置抽水馬達及水塔使
                         用),同時在屋頂增建第三層建物 C 屋 (無獨立出入口與一二樓共用樓

                         梯),B、C 屋均未辦理保存登記。嗣某甲以土地及 A 屋向乙銀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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