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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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主張無權占有期間相當租金不當得利的訴訟。
(三) 對借保人其他財產之執行:查封借保人之薪資、存款、
其他財產等,迫使債務人出面處理。
現行民法第 425 條規定:凡逾 5 年而未經公證或未定期限之
不動產租賃契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依目前法院實務上見
解,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保護既有秩序、維護法律之安定
性,保障相關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及保護經濟上弱者之立法宗旨,故
於民國 89 年民法第 425 條修正施行前已與承租人訂立租賃期限逾
5 年未經公證或未定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並將不動產交由承租
人占有者。縱於修正施行後始將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該租約
對不動產所有權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承租人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之保護。
查封之不動產其實際使用狀況如何?是否為債務人本人抑或在
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其占有之權源如何?以往法院執行人員對之進
行調查,卻輒因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拒絕配合而受阻,民國 85 年增
列強制執行法第 77 之 1 條,特賦予法院執行人員強制調查權及對
於拒絕調查者之處罰權,加強強制執行之功能。據此,執行債權人
除依法得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相關卷宗資料並對拍賣公告聲明異議
以明其實外,亦得向執行法院聲明請求執行法院依上開法條之規定
調查查封不動產之實際使用或占用情形。
當執行債權人在取得該租約確為「假租約」的證據資料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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