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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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實際占有情形仍屬不明,恐影響拍賣條件及公告內容,此際
執行法院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 77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逕以
「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為調查方法,確定該房地實際占用情
形?
Q2:在拍賣程序中,第三人乙具狀陳報租約稱房屋由其承租占有中,
A 銀行如何證明該租賃租約之真偽?
民國 85 年增列強制執行法第 77 之 1 條文,並經數次修正特
賦予執行法院執行人員強制調查權及對於拒絕調查者之處罰權,使
得法院公權力之執行工作因而抬頭。而所謂「假租約」已因上開條
文之增訂,現在已較以往少見,法院不動產強制執行不點交案件也
因此驟減,但仍有少數案件,經背後高人的指點,將租約承租日期
寫在設定抵押權前,讓抵押權人無法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依民法第
866 條排除租賃權,使拍賣標的一直處於不點交狀態。如何將此類
「釘子租約」去除,實為房屋貸款催收工作中之一項艱鉅的「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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