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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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相關案例解析






                             甲於民國 (下同) 84 年向乙承租 A 地使用,未約定租賃期間亦未
                         經公證,乙於同年即將 A 地交付甲占有使用,嗣於 92 年間乙將 A 地

                         贈與丙,並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Q:A 地新所有權人丙以甲與乙間之租賃契約,係屬不定期租賃,因未
                            經公證,不得對丙主張繼續存在為由,認為甲無權占有 A 地而起
                            訴請求甲返還 A 地。

                            承租人甲則以本件租賃契約成立於民法債編修正之前,基於法律
                            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前之民法第 425 條規定,本件租

                            賃契約對丙繼續存在。丙與甲之主張,何者為有理由?















                        一、在過往,法院執行實務上拍賣不動產不點交的個案中,絕大

                             多數皆為拍賣標的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的情形。基於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拍定人取得拍賣不動產的所有權後仍不
                             能請求承租人返還該不動產。某些債務人因房子遭法院查

                             封,故意與第三人訂立不實的「假租約」占有房屋,造成法

                             院拍賣不動產不能點交,藉以避免受到拍定的命運或是向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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