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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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亦隨之而消滅 (最高
                                    法院 99 年第 5 次民事庭決議參照)。

                                 2.  而違約金係因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
                                    既非定期給付之債,與民法第 126 條所規定之性質不

                                    同,其時效期間應為 15 年 (註 1)。

                            綜上,當主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時,依目前法院實務
                        上採新說的見解,債權人僅得就未罹於時效部分之違約金債權對債

                        務人請求或聲請強制執行,致利息債權部分則無法請求。







                            法諺「法律幫助勤勉之人,不幫助睡眠者」,權利人長期在權

                        利上睡眠,不值得再加以保護。我國民法消滅時效制度採「抗辯權
                        產生主義」,即時效完成後,債權請求權並未消失,而是讓債務人

                        產生排除請求權執行力之抗辯權。消滅時效完成後,若債務人行使
                        抗辯權,可拒不履行債務;其債務形成「自然債務」。若債務人不

                        行使抗辯權而履行債務,因請求權並未消失,債權人自得受領。債
                        務人則不得再以時效完成而抗辯要求返還。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
                        在此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權利絕對消

                        滅,產生失權的效力。又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
                        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以為裁判之資料。

                            在現今債務人意識抬頭、法律諮詢管道暢通,法院見解亦有偏

                        向債務人的當下,催收實務上所遇到的時效抗辯問題較以往為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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