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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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有詐害其債權行為之情,已逾民法第 245 條所定之 1 年
                             除斥期間,故審判法院仍會以 B 銀行逾 1 年期間為由駁回其

                             訴。(高雄地方法院 101 雄簡字第 1731、1653、1479 號民事
                             判決參照)。






                        一、主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其利息及違約金債權是否亦隨同消

                             滅?法院實務上有認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係屬獨立債權,時效
                             獨立計算 (下稱舊說)。亦有謂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係從屬於主

                             債權之從權利,主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利息及
                             違約金債權亦隨同消滅 (下稱新說)。茲分別論述於下:

                             (一) 舊說
                                 1.  已發生時效未完成之 5 年利息及 15 年違約金債權皆為

                                    獨立債權,時效亦獨立計算。即便債權人所執之債權
                                    憑證業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僅得對本金及超過 5 年以

                                    上之利息與超過 15 年以上之違約金部分,得拒絕給
                                    付。對於最近 5 年間已發生之利息,及最近 15 年間已

                                    發生之違約金債權,則未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得對債
                                    務人請求履行清償上開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之責任  (臺

                                    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字第 674 號判決意旨參照)。

                                 2.  又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僅取得為拒絕給付之
                                    抗辯權而已,其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債權原本雖已

                                    罹於時效但於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債
                                    權仍陸續發生,而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非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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