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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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有詐害其債權行為之情,已逾民法第 245 條所定之 1 年
除斥期間,故審判法院仍會以 B 銀行逾 1 年期間為由駁回其
訴。(高雄地方法院 101 雄簡字第 1731、1653、1479 號民事
判決參照)。
一、主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其利息及違約金債權是否亦隨同消
滅?法院實務上有認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係屬獨立債權,時效
獨立計算 (下稱舊說)。亦有謂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係從屬於主
債權之從權利,主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利息及
違約金債權亦隨同消滅 (下稱新說)。茲分別論述於下:
(一) 舊說
1. 已發生時效未完成之 5 年利息及 15 年違約金債權皆為
獨立債權,時效亦獨立計算。即便債權人所執之債權
憑證業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僅得對本金及超過 5 年以
上之利息與超過 15 年以上之違約金部分,得拒絕給
付。對於最近 5 年間已發生之利息,及最近 15 年間已
發生之違約金債權,則未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得對債
務人請求履行清償上開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之責任 (臺
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字第 674 號判決意旨參照)。
2. 又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僅取得為拒絕給付之
抗辯權而已,其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債權原本雖已
罹於時效但於債務人為時效抗辯前,其利息及違約債
權仍陸續發生,而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非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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