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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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電信 (電話費請求權)                   2 年
                                                                       類提案第 4 號、民法
                                                                       第 127 條第 8 款。
                         除斥     撤銷信託訴權                    1 年或 10 年    信託法第 7 條

                                詐害債權之撤銷訴權                 1 年或 10 年    民法第 245 條








                        一、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
                             保證人亦生效力;債權人前已對主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

                             斷時效,此項時效之中斷,對於保證人亦有效力 (民法第 747
                             條規定、最高法院 72 年臺上字第 3773 號判決參照)。此乃基

                             於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質而言,故主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就主

                             債務所生之事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保證債務。故保證債
                             務,倘無免除責任之原因,於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債權人

                             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向保
                             證人行使權利,而生義務消滅之效力 (最高法院 17 年上字第

                             715 號判例參照)。
                        二、但在保證人死亡時,原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關係

                             因之消失,保證契約亦隨著保證人死亡而消滅。保證人之繼
                             承人固繼承其保證債務,惟繼承之客體僅為保證債務,而非

                             繼承保證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易言之,繼承人固繼承被繼承
                             人之保證債務,但繼承人並非保證契約之保證人。基此,本

                             案例保證人甲於 85 年死亡,其繼承人乙自非該保證契約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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