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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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與貸款銀行間除成立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外,尚有貸款
銀行移轉金錢之所有權於借款人及貸款銀行與借款人間設定抵押權
等物權契約,而債權契約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而生效;物權
契約尚須履行法定方式,即動產物權須經交付;不動產物權須以書
面並辦理登記後,始發生物權移轉或設定的效力。
租賃契約僅為債權契約,要不以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有所有權或
處分權為必要。故出租他人之物,租賃契約仍然有效存在於出租人
與承租人之間。房屋貸款銀行要求房屋貸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
簽立「無租賃切結書」與銀行,因銀行與抵押房屋之承租人間無任
何契約關係,該切結書並無拘束承租人的效力。僅能對簽具該切結
書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發生心理「警示」的效果。倘事後抵押之
不動產強制執行時發生不動產「占用人」主張租賃權時,貸款銀行
尚不得僅以上開切結書聲請執行法院排除其租賃權之主張。
抵押權設定雙方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
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流抵約款並經登記者,因對抵押物之價
值欠缺客觀之認定標準及當抵押人幾乎不可能會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而法律又未規定抵押權人之救濟程序,致在實務上行使流抵約
款時產生窒礙難行的情形。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貸契約並以限
制行為能力人為連帶保證人。縱該保證契約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
或事後承認,仍與民法「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最佳利益」的立法精
神牴觸,因此,法院實務上及學說均認定該保證契約及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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