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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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減少代墊費用並縮短債權回收之時間

                                         抵押權人只要於不動產擔保案件抵押權設定契約上為

                                     流抵約定並辦理登記,倘日後案件發生逾期時,即可取得
                                     抵押物之所有權,無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將可減少代墊
                                     之強制執行費用並縮短債權回收之時間。

                             二、但,在實際行使流抵約款時恐發生以下問題:

                                  1. 欠缺抵押物價值之認定標準


                                         抵押權人如依本條規定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
                                     移轉時,抵押物價值多寡之認定至關重要,惟從條文內容

                                     似乎看不出以何標準來認定抵押物之客觀價值;且配套規
                                     定亦付諸闕如,在實行上恐生齟齬 (《民法物權編修正對銀

                                     行及 資產管理 公司之影 響華南金 資產管理 》,陳慧 芳,
                                     2007,華南金控第 57 期)。


                                  2.  欠缺抵押人拒 (避)  不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之法律救
                                     濟方式

                                         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契約書訂有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約定
                                     者,抵押權人依約定申請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提

                                     出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會同」抵押人申請之 (土

                                     地登記規則第 117-1  條規定參照)。倘抵押人逃逸無蹤,避
                                     不見面,甚或不願配合會同抵押權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依
                                     目前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尚無法依業經登記之流抵約定單

                                     獨向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尚須另行向法院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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