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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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減少代墊費用並縮短債權回收之時間
抵押權人只要於不動產擔保案件抵押權設定契約上為
流抵約定並辦理登記,倘日後案件發生逾期時,即可取得
抵押物之所有權,無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將可減少代墊
之強制執行費用並縮短債權回收之時間。
二、但,在實際行使流抵約款時恐發生以下問題:
1. 欠缺抵押物價值之認定標準
抵押權人如依本條規定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
移轉時,抵押物價值多寡之認定至關重要,惟從條文內容
似乎看不出以何標準來認定抵押物之客觀價值;且配套規
定亦付諸闕如,在實行上恐生齟齬 (《民法物權編修正對銀
行及 資產管理 公司之影 響華南金 資產管理 》,陳慧 芳,
2007,華南金控第 57 期)。
2. 欠缺抵押人拒 (避) 不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之法律救
濟方式
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契約書訂有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約定
者,抵押權人依約定申請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提
出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會同」抵押人申請之 (土
地登記規則第 117-1 條規定參照)。倘抵押人逃逸無蹤,避
不見面,甚或不願配合會同抵押權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依
目前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尚無法依業經登記之流抵約定單
獨向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尚須另行向法院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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