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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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聲請執行法院排除其主張。目前在強制執行實務上,僅限
                                  於「占用人」主張租賃權而無法提出租賃書面契約時,該切
                                  結書始生佐證的作用。

                             四、在不動產強制執行實務上,遇到查封之不動產「占用人」主張

                                  租賃權且提出書面租約時,抵押權人發現有此情形時應先向
                                  執行法院聲請閱卷,在取得該「占用人」所提出之租約及查

                                  封筆錄後與無租賃切結書作比對,再就比對結果就具體個案
                                  判斷是否進行排除租賃權的相關程序。

                             五、本案例 T 房地若在貸款前已出租者,抵押權人 A 銀行首先要
                                  確認出租人為何人。出租人可能是借款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因簽訂拋棄租賃期間利益切結書或要求承租人放棄其承租權

                                  利之一部或全部或設定抵押權後重新簽訂租約,均須租賃契
                                  約雙方 當事人即 出租人及 承租人共 同簽訂;若承租人反對
                                  時,除有終止租約事由外,出租人是無法強制承租人簽訂上

                                  開切結書。故出租人非借款人時,在授信實務上訂定上開切

                                  結書的可行性根本不可能。
                             六、故當 T 房地在貸款前業已出租,A 銀行如要求甲及乙簽具

                                  「拋棄租賃期間利益切結書」或於契約中有「同意在抵押之
                                  不動產遭查封時租約視為到期,承租人同意無條件遷出」之

                                  條款時 ,原則上 ,基於契 約自由原 則,期限利益是可拋棄
                                  的。惟該條款是否違反定型化契約平等互惠原則或消費者保

                                  護法、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依目前法院實務上見解是項
                                  約定應屬無效 (民法第 247-1 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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