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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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起訴訟。

                            3. 基於上述理由,目前金融機構尚無採用此方式為之。






                        一、子乙貸款時年僅 18 歲,甲母提具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乙辦理
                             房屋及汽車抵押貸款之同意書予 A 銀行,乙之連帶保證契

                             約、借款契約及抵押權設定契約之效力如何?
                            (一) 房屋抵押貸款部分


                                 1. 保證契約之效力

                                        父母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然於
                                    決定是否允許或承認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他人所訂立之

                                    契 約 時,應 以 保護限 制 行為能 力 人之利 益 為主要 依

                                    歸,法定代理人必須基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最佳利
                                    益」才能同意該項簽約行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

                                    之無償行為例如簽訂保證契約等,縱獲得其法定代理
                                    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因與民法第 79 條及第 1088

                                    條第 2 項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利益之立法精神牴觸,
                                    應認為無效。

                                        本案例子乙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時年僅 18 歲,屬於
                                    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擔任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屬於

                                    負擔之行為,對乙並無利益,故縱使乙簽訂連帶保證
                                    契 約 時,確 經 法定代 理 人甲之 同 意,然 因 與民法 第

                                    1088 條第 2 項之規定意旨相悖,難認有效 (臺北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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