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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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債權原本之請求權
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
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而
隨同消滅 (最高法院 71 年臺上字第 4215 號、97 年度
臺上字第 477 號裁判、95 年臺上字第 633 號判決意旨
參照)。縱主債權請求權雖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債權人
尚得就未罹於時效部分之利息、違約金債權,對債務
人請求或聲請強制執行。
(二) 新說
1. 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
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
權利,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其利息請
求 權,雖尚 未罹於時 效,亦隨 同消滅, 此觀民法 第
146 條之規定甚明。又已發生之利息係由利息基本債
權而發生,因有利息基本債權始發生可請求各期利息
之權利,而利息基本債權又係原本債權之從權利,與
原本債權之存在及存續始終相隨。因此,原本債權之
請求權既因時效而消滅,依利息基本債權之請求權,
亦隨同消滅。準此,民法第 126 條乃僅就各期利息請
求 權本身單 獨之消滅 時效加以 規定者, 並非民法 第
146 條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此觀民法第 146 條立法
理由謂:「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
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亦隨之
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亦明。債務人於時效
完成時,一經行使抗辯權,該當權利之請求權即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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