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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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債權原本之請求權
                                          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

                                          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而
                                          隨同消滅 (最高法院 71 年臺上字第 4215 號、97 年度

                                          臺上字第 477 號裁判、95 年臺上字第 633 號判決意旨
                                          參照)。縱主債權請求權雖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債權人

                                          尚得就未罹於時效部分之利息、違約金債權,對債務
                                          人請求或聲請強制執行。

                                  (二) 新說
                                       1.  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

                                          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

                                          權利,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其利息請
                                          求 權,雖尚 未罹於時 效,亦隨 同消滅, 此觀民法 第
                                          146 條之規定甚明。又已發生之利息係由利息基本債

                                          權而發生,因有利息基本債權始發生可請求各期利息

                                          之權利,而利息基本債權又係原本債權之從權利,與
                                          原本債權之存在及存續始終相隨。因此,原本債權之

                                          請求權既因時效而消滅,依利息基本債權之請求權,
                                          亦隨同消滅。準此,民法第 126 條乃僅就各期利息請

                                          求 權本身單 獨之消滅 時效加以 規定者, 並非民法 第
                                          146 條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此觀民法第 146 條立法

                                          理由謂:「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
                                          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亦隨之

                                          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亦明。債務人於時效
                                          完成時,一經行使抗辯權,該當權利之請求權即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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