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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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往經常遇到不少法院拍賣不動產的個案,只要查封時占有
                             人為第三人。不論該第三人與債務人有何關係,執行法院對

                             此種情形,蓋以「拍定後不點交」登載於拍賣公告。此舉不
                             僅造成債權人受累,更傷害了法院拍賣公平、公正、公開的

                             原則,至讓債務人有可趁之機製造假租約阻撓執行程序的進
                             行。因此立法者針對此情形,增列強制執行法第 77-1 條之規

                             定,特賦予執行人員強制調查權及對於拒絕調查者之處罰
                             權。使執行債權人除依法得聲請閱覽查封筆錄及相關卷宗資

                             料對拍賣公告聲明異議以明其實情外,並得向執行法院聲明

                             請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77-1 條之規定調查證據。執行
                             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應善盡調查職權,就查封不動產
                             之實際占有使用情形及其他權利關係,詳實填載不動產現況

                             調查表,必要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第三

                             人,並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予以拘提、管收、限制住居,
                             或對第三人以科罰鍰之方法行之,務期發現占有之實情。

                        二、本案例執行法院對於有第三人乙主張占有查封之不動產者,
                             其占有之權源如何,是否影響拍賣房屋之點交,均應詳實調

                             查其實際狀況,不得僅以乙片面之主張為據,亦不得僅以乙
                             提出之房屋租約即認乙於查封前已承租拍賣不動產,遽於拍

                             賣公告註明「第三人承租中,不點交」。
                        三、基此,執行債權人 A 銀行可不受拍賣公告之拘束,得依強制

                             執行法第 77-1 條之規定聲請執行法院調查證據。而執行法院
                             不得單以拍賣公告已註明「拍定後不點交」駁回其聲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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