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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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受償後,抵押權雖未塗銷,亦                     動,不需塗銷後重新設定登記。
                              失效力。
                              抵押權擔保債權除原債權外尚及於                     超過最高限額範圍外之利息及違
                              原債權所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約金,無優先受償效力。
                              金等。
                                                                  在確定日前,債務人對其抵押權
                              除原擔保債權外,債務人對於抵押
                                                                  所 負 在 最高限 額內 之約定 債 務
                              權人負有其他債務時,均不在抵押
                                                                  (信用抵押、保證),均可為抵押
                              權擔保範圍內。
                                                                  權擔保效力所及。
                                                                  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
                                                                  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
                              無此問題。
                                                                  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
                                                                  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表 2  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者擔保債權範圍之差異


                                 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
                            原債權 (本金)                              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 (確定前)
                            利息 (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範圍內)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 (確定前)
                            遲延利息 (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範圍內)              原債權 (確定前)
                            違約金 (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範圍內)               利息 (最高限額內)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遲延利息 (最高限額內)
                                                                  違約金 (最高限額內)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民法第 861 條第 2 項:得優先受償之利                民法第 881-1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息、遲延利息、1 年或不及 1 年定期給                  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
                            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                     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 5 年內發生及於強                   民法第 881-14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
                            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另有規定
                                                                  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
                                                                  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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