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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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未料某甲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又建第四
                              層 D 屋;D 屋有獨立出入口自外部樓梯進出。之後某甲逾期不繳貸

                              款,乙銀行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聲請法院拍賣上開抵押物。

                              Q1:乙銀行得否將 B 屋部分聲請法院一併查封拍賣,並優先受償?
                              Q2:乙銀行得否將 C 屋部分聲請法院一併查封拍賣,並優先受償?
                              Q3:乙銀行得否將 D 屋部分聲請法院一併查封拍賣,並優先受償?

                              Q4:設 D 屋係在設定抵押權前增建,不在拍賣範圍應如何處理?















                                  為便於說明本案例,先就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以下表
                             略述之:


                                                      項目                         依據


                                            抵押物 (不動產:土地、              民法第 862 條:抵押權之效
                                            建築物)                      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

                                            抵押物之從物                    權利。
                              抵押 權效 力       抵押物之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
                              所及 標的 物       抵押 物 扣押 後 自抵押物            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
                              之範圍                                     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
                                            分 離,而 得由 抵押人收             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
                                            取之 天然 孳息 及法定孳             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
                                            息。
                                                                      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
                                            增建 物 : 加 於 抵押建築           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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