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銀行催收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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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未料某甲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又建第四
層 D 屋;D 屋有獨立出入口自外部樓梯進出。之後某甲逾期不繳貸
款,乙銀行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聲請法院拍賣上開抵押物。
Q1:乙銀行得否將 B 屋部分聲請法院一併查封拍賣,並優先受償?
Q2:乙銀行得否將 C 屋部分聲請法院一併查封拍賣,並優先受償?
Q3:乙銀行得否將 D 屋部分聲請法院一併查封拍賣,並優先受償?
Q4:設 D 屋係在設定抵押權前增建,不在拍賣範圍應如何處理?
為便於說明本案例,先就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以下表
略述之:
項目 依據
抵押物 (不動產:土地、 民法第 862 條:抵押權之效
建築物) 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
抵押物之從物 權利。
抵押 權效 力 抵押物之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
所及 標的 物 抵押 物 扣押 後 自抵押物 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
之範圍 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
分 離,而 得由 抵押人收 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
取之 天然 孳息 及法定孳 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
息。
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
增建 物 : 加 於 抵押建築 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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