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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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之買回或交易




                                 開放式基金之買回



                             (一)買回申請

                                  開放式投信基金成立後,受益人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以書

                             面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向投信事業或其委任辦
                             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請求。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

                             行者,受益人應向其受益憑證餘額所登載之投信事業或證券經紀商辦
                             理買回事宜。如其受益憑證餘額係登載於投信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下之

                             登錄專戶者,得向該事業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買回;如係登
                             載於受益人本人開設於證券經紀商之保管劃撥帳戶者,應向該證券經

                             紀商辦理之。

                                  投信事業應依不同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
                             截止時間,及該事業所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亦應訂
                             定其受理買回申請截止時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

                             回請求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前項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投信事業及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
                             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應確實嚴格執行,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基金公開
                             說明書、相關銷售文件及公司網站。


                             (二)買回價格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格,應以受益人之買回
                             請求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委任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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