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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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9.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基金投資人
                                  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
                                10.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依前項告知
                                  之內容如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


                             (八)申購

                                  投信事業應依不同基金之特性,訂定其受理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

                             時間,及該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亦應訂定其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
                             間,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逾時申

                             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九)募集成立


                                  投信基金成立日前 (不含當日),除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外,每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10 元。

                                  開放式投信基金自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
                             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投信事業應依投資人申購當日之每受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其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封閉式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自成立日起,不得再受理投資人申購,其上市後首

                             次開盤參考價格及其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投信基金不成立時,投信事業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確定

                             不成立日起 10 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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