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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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除依前項規定申報生效者
外,應檢附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同業公會
審查,轉報金管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投信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
金管會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
1. 國內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投資國外。
2. 貨幣市場投信基金。
投信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
中央銀行同意後,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1. 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投資國內。
2. 以外幣計價之投信基金。
募集程序
(一)開始募集
投信事業申請 (報) 募集投信基金經核准或生效後,應於申請核准
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 6 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
6 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
以 6 個月為限。
(二)公告
投信事業應於投信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
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