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78

64



                            投信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除依前項規定申報生效者
                        外,應檢附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同業公會
                        審查,轉報金管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投信事業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

                        金管會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
                          1. 國內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投資國外。
                          2. 貨幣市場投信基金。


                            投信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得

                        中央銀行同意後,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1. 國外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投資國內。

                          2. 以外幣計價之投信基金。



                           募集程序



                        (一)開始募集

                            投信事業申請 (報)  募集投信基金經核准或生效後,應於申請核准

                        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 6 個月內開始募集。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
                        6 個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並

                        以 6 個月為限。

                        (二)公告


                            投信事業應於投信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於開始募集
                        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