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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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之募集




                                 申報與核准



                                  金管會審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簡稱投信基金)  之募集與發行兼採
                             申請核准及申報生效制。


                             (一)申報生效


                                  所稱申報生效,謂投信事業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提出申
                             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

                             或經金管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金管會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
                             營業日即可生效。

                                  投信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投信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
                             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始得為之:
                                1.  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股票型投信基金募集案件。但辦理投信事業

                                  經核發營業執照後,首次於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內之股票型投信基
                                  金案件者,應申請核准。

                                2.  除債券型、平衡型及貨幣市場投信基金外,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
                                  各類型投信基金之追加募集案件。


                             (二)申請核准

                                  所稱申請核准,謂金管會以投信事業所提出相關書件予以審查,

                             如未發現異常情事即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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