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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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三:
                          1.  基金經理公司: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基金之管理

                             及操作,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經理基金之公司必須委託保管
                             機構來保管基金資產,以確保受益人的權益。

                          2.  基金保管機構:指本於信託關係,擔任契約受託人,依基金經理
                             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基金資產之金融機構。若

                             基金有投資國外資產,保管機構應複委託國外保管機構,保管基
                             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3. 受益人:指依契約規定,享有基金受益權之人。

                        (二)投信基金的運作


                            在我國投信基金係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受
                        益憑證,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憑證,並以基金資產從事於有價證

                        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或交易。投資人除直接向投信 (基金經理)  公
                        司申購外,也可透過代銷的銀行或券商辦理申購。募集的資金委託

                        「保管機構」保管,以確保投資人的權益。經理公司依據其專業的判
                        斷,向券商下單買賣有價證券,再由保管銀行與券商辦理款券交割。

                            基金經理公司只是負責管理基金及操作,並不實際接觸基金裡的
                        資金和有價證券。基金裡的資產都是透過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的名義

                        儲存,具有獨立性,既不屬於基金經理公司的財產,也不屬於保管機
                        構的財產。所以,投資人放在基金裡的資產因為受到法令及主管機關

                        的監督和保障,不需承受基金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倒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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