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簡稱投信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投信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投信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 新臺幣 3 億元。其發起人應有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 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 第一次發行股份之 20%,符合資格條件之發起人轉讓持股,應於發起 人轉讓持股前申報金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