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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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金管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簡稱上櫃有
價證券)。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4) 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6) 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7)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
類及範圍由金管會定之。
2. 投資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經金管會依期貨交易法第 5 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與
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並應
委託期貨商為之。
(2) 經金管會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
利率或指數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
前項各款交易之比率、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規範,由
金管會公告之。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
定基金從事上開交易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
董事會通過。
投信事業經本會核准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其運用基金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得向本會申請核准不受前項比率限
制,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