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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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保管
投信事業應將投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
管。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自行保
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 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募集之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設有信託監察人,且能踐行法令有
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相關義務。
(四)基金表決權行使
投信事業行使投信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或持有基金之受
益人會議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投信事業指派該事業人
員代表為之。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投信事業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
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
投信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
登記管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
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