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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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之銷售
投信事業得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
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機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銷售機構 (簡稱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
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注意事項如下:
1.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
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2. 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
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
書。
3. 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4. 基金銷售機構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其申
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
防制法規定辦理。
5. 基金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
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並由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送交同業公會審查。
6. 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以
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除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
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並應依照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