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80

66



                        (七)基金之銷售

                            投信事業得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經紀商、銀行、信託
                        業、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機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銷售機構 (簡稱基金銷售機構)。信託業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者,得與
                        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注意事項如下:
                          1.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

                             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2.  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

                             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
                             書。

                          3.  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

                          4.  基金銷售機構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其申

                             購、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並應依洗錢
                             防制法規定辦理。
                          5.  基金銷售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充分瞭解客戶、銷售行為、

                             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法令所訂應遵循之作業原則,並由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送交同業公會審查。

                          6.  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以
                             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7.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除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者外,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
                             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並應依照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辦理。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