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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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之次一營業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並扣除買回費
                        用。但應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超過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

                        定應保持之最低流動資產比率者,其買回價格之核算,得另以證券投
                        資信託契約訂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
                        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

                        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者,其對所屬基金投
                        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金管會

                        所規定之格式,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並得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投資人之新增申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規定所提供之資料應保
                        守秘密,如有違反,因而造成基金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資人之損

                        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其買回費用收取之最高比例規定,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所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特性及大多數投
                        資人權益之考量,明訂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中,同時揭露其有關資訊並

                        載明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等類似文字。惟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
                        不得少於 7 日 (含),且所收取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率不得高於 2%,但按

                        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定時定額投資、同一基金間轉
                        換、貨幣市場型、類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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