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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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
                        金之翌日起至其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
                        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臺幣元,不滿 1 元者,四捨五入。


                        (十)交付受益憑證


                            投信基金未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發行受益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

                        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簽證規則之規定。投信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
                        者外,投信事業應於該基金成立日起 30 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

                        載事項,製作實體受益憑證,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並交付申購
                        人。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首次發行後所受理之申購,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 7 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

                        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

                        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洽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辦理受益憑證之登錄。受益人之受益憑證得約定登載於其本人開
                        設於證券經紀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或投信事業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並由投信事業製作對帳單予受益人或設
                        置網站供受益人查詢;受益人並得向投信事業請求製發對帳單,該事

                        業不得拒絕。申購人如係向其往來證券經紀商申購,受益憑證之登
                        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無實體發行之受益憑證,受

                        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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