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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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回價金之給付
投信事業所經理投資國內之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
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5 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受益人應繳回其持有受益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
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7 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
憑證之換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受益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買回受益憑證之
請求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
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
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封閉式基金之交易
(一)申請受益憑證上市
封閉式投信託基金應於募集期間內,募足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屆
滿募集期間且募集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其
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並於 10 個營業日內依法令規定向證券交
易所申請受益憑證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