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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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買回價金之給付

                                  投信事業所經理投資國內之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
                             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5 個營業日內,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受益人應繳回其持有受益憑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
                             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7 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

                             憑證之換發。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受益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買回受益憑證之

                             請求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
                             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
                                  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封閉式基金之交易



                             (一)申請受益憑證上市

                                  封閉式投信託基金應於募集期間內,募足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屆

                             滿募集期間且募集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其
                             受益權單位總數呈報金管會,並於 10 個營業日內依法令規定向證券交

                             易所申請受益憑證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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