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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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說明書
投信事業募集投信基金,應於開始募集 3 日前,將公開說明書之
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前項公開說明書應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規定編製。
投信事業募集投信基金,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
價金之給付前,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提供公
開說明書。但國外募集之投信基金,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
(四)募集期間
投信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除信託業兼營投信業務者外,首次
申請募集之投信基金應自開始募集日起 45 日內募集成立。除前項情形
者外,應自開始募集日起 30 日內募集成立。
(五)追加募集
投信事業募集投信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本會另有
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1.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 (報) 送件日屆滿 1 個月。
2. 申請 (報) 日前 5 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
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 95%以上。
(六)國外募集
投信事業於國外募集投信基金,除應依規向金管會提出申請核准
外,關於基金之銷售、申購、買回或於國外證券市場之上市買賣等事
宜,應依募集地國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其追加募集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