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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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概述
證券投資信託係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
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
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證券投
資信託所募集的基金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習慣上簡稱投信基金或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 (Mutual Fund) 的名稱在美國被普遍地使用,所謂共同基
金就是由基金經理公司等專業的投資機構,以發行公司股份或受益憑
證的方式,集合大眾資金,委託專業的基金經理人投資操作,且投資
利潤和投資風險皆由投資大眾所共同分享的一種投資工具。英國制度
體系的國家則稱為「單位信託」(Unit Trust);在國內因多數的基金是
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所發行,故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依我國法令,有三種機構可以發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係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此外,尚
有共同信託基金係由信託業發行,適用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期貨
信託基金係由期貨信託事業發行,適用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一)證券投資信託的法律關係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簡
稱基金經理公司),為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基金
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
人訂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該信託契約係規範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
管機構及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簡稱受益人) 間之權利義務。其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