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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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自信託期
間屆滿日起不得少於 5 年。
6. 運用信託基金應遵守事項
(1) 除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保證、放款或提供
擔保。
(2)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3) 不得對於受託機構所設立之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
資產信託間為交易行為。
(4) 投資於任一公司短期票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不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 10%。
(5) 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以及投資於其發行、保證或承
兌之債券或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 20%及該金融機構淨值 10%。
(6) 投資於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
20%。
(7) 依風險分散原則,投資於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
(8) 不得藉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
做為保證其申請事項或文件之真實或保證受益證券獲利之宣
傳。
(9) 不得為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禁止事項。
7. 會計處理
(1) 受託機構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並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