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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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公告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不動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之資
產價值於公告期間內無重大變更,且對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無
重大影響者,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附註揭露
方式替代對該不動產或信託財產資產價值重新估價計算。
(2) 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 21 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
會,應至少每 3 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
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
關規定方式公告之。
不動產資產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係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委託人移轉其
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
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
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
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1. 不動產標的
(1) 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2) 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信託財產以已有穩定
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