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62

48



                                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公告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不動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之資

                                產價值於公告期間內無重大變更,且對基金之淨資產價值無
                                重大影響者,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以附註揭露

                                方式替代對該不動產或信託財產資產價值重新估價計算。
                            (2)  受託機構依信託業法第 21 條規定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

                                會,應至少每 3 個月評審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一
                                次,並於報告董事會後,於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

                                關規定方式公告之。


                           不動產資產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係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委託人移轉其
                        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

                        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
                        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

                        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1. 不動產標的

                            (1) 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2)  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信託財產以已有穩定

                             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限。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