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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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
(一)不動產信託概述
不動產信託係由信託人將不動產權利交付並完成信託登記予信託
業,待信託目的完成後,以受益人為受領人,依信託契約返還受益人
其管理運用後之信託資產。信託業對此項不動產信託不保本保息,所
有運用收益或風險均由受益人享有負擔,意即信託業除應盡善良管理
人之責任並收取信託手續費及管理費等外,並不保證信託財產不虧損
及最低收益。
(二)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
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有下列三種:
1. 土地:委託人一次移轉土地所有權並信託登記予受託人。
2. 建築物:委託人所移轉之信託土地上已為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
3. 信託孳息:運用該信託財產所得之金錢、有價證券等各種財產或
權利。
(三)不動產信託種類
依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
1. 不動產開發信託: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 (通常為土地) 予受託人,
約定由受託人為起造人在該信託財產開發或興建建物,依信託契
約約定為管理、運用及保存其信託財產,俟信託財產開發完成後
返還受益人。
2. 不動產管理信託: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予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
與第三人簽定租賃契約並定期收取租金,依信託契約約定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