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57

43



                                 不動產信託




                             (一)不動產信託概述

                                  不動產信託係由信託人將不動產權利交付並完成信託登記予信託
                             業,待信託目的完成後,以受益人為受領人,依信託契約返還受益人

                             其管理運用後之信託資產。信託業對此項不動產信託不保本保息,所
                             有運用收益或風險均由受益人享有負擔,意即信託業除應盡善良管理

                             人之責任並收取信託手續費及管理費等外,並不保證信託財產不虧損
                             及最低收益。


                             (二)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

                                  不動產信託之信託財產有下列三種:

                                1. 土地:委託人一次移轉土地所有權並信託登記予受託人。
                                2. 建築物:委託人所移轉之信託土地上已為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

                                3. 信託孳息:運用該信託財產所得之金錢、有價證券等各種財產或
                                  權利。


                             (三)不動產信託種類

                                  依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

                                1. 不動產開發信託: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 (通常為土地) 予受託人,

                                  約定由受託人為起造人在該信託財產開發或興建建物,依信託契
                                  約約定為管理、運用及保存其信託財產,俟信託財產開發完成後
                                  返還受益人。

                                2.  不動產管理信託: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予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

                                  與第三人簽定租賃契約並定期收取租金,依信託契約約定為管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