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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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或特殊目的機構。
                                  (2)  不同於一般證券的發行,不像公司債就要看公司,公債就要
                                      看政府的信用。

                                  (3) 信用評等機構必須經主管機關認可,目前有:

                                      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Fitch Ratings Ltd.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5.  信用增強:藉由信用增強,提高信用等級,避免金融資產的收益

                                  不足清償。


                                  內部增強
                                  (1)  超額資產 (超額擔保):創始機構為提供更高額的擔保,可將

                                      資產池的擔保價值超過發行證券面額 (Par  Value),如此,若
                                      金融資產發生損失,投資人可以從資產池中獲得補償,因此

                                      資產的信用評等會提高。
                                  (2)  優先劣後架構:特殊目的機構在發行證券時,在同一個金融

                                      資產證券化計畫下,特別區分各種權利不同的證券,依投資
                                      人受償本金、收益權利之先後次序區分為優先順位受益證券

                                      或優先順位資產基礎證券表彰不同權利的差異,讓前順位證
                                      券有機會得到更高的評等。

                                  (3)  現金準備帳戶:從發行證券而取得的現金中,保留一部分做
                                      為準備金,當作萬一需要補償投資人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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