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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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由第三人保證或由受託機構提供超額擔保),並分割成較小單位的
                        證券,再出售給投資大眾的行為。

                            資產證券化對提供資產的機構而言,可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對
                        投資人而言,則可以提供另一投資管道。



                           資產證券化之發展簡史



                            1970 年美國「政府房貸協會」(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NMA  常稱 Ginnie Mae)  首 次 發 行房貸 轉 付證券
                        (Mortgage  Pass Through, MPT)。該協會之房貸轉付證券僅限於由聯邦
                        住宅局 (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 FHA)、退伍軍人局 (Veterans

                        Administration, VA)  和 農民住宅局  (Farmers Home  Administration,

                        FMHA) 所保證的房貸資產群組。
                            1980 年代,美國「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 常稱 Freddie Mac 房地美)  及美國「聯
                        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

                        常稱 Fannie Mae  房利美),亦發行所謂的擔保房貸憑證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 CMO)  其與房貸轉付證券最大的不同在於,房貸

                        轉付證券只發行單一種類的證券,但房貸擔保憑證是發行多種類的證
                        券,使證券化商品更加豐富。

                            金融界有了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的經驗,就將其應用到其
                        他的金融資產上,如企業貸款債權及信用卡債權等。隨著證券化之標

                        的物愈來愈多元後,除有金融資產為證券化標的外,也有以具穩定現
                        金流量的商業不動產為標的。目前,資產證券化之標的物可分為兩大

                        類: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金融資產證券化,主要是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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