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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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產創始

                                 資產創始是指創始機構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或取得不動產所
                             有權,如銀行之房屋貸款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其

                             他金錢債權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被用來進行證券化的資產 (或權
                             利)  稱為「創始資產」,提供資產以進行證券化的機構,稱為

                             「創始機構」。

                          2. 資產組合包裝

                                 將上述之資產標準化、規格化及組群化,並包裝成資產組合

                             匯湊之資產池。

                          3. 資產移轉

                                 以信託或買賣方式將資產池移轉給特殊目的機構 (信託給特

                             殊目的信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4. 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


                                 為避免金融資產的收益不足清償,或能得到適當評等,藉由
                             信用增強,提高信用等級。

                          5. 證券發行與交易

                                 特殊目的信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資產群組為基礎,發行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發行機構透過承銷商將證券化商品出

                             售給投資人,如銀行、保險公司、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及個人,
                             並在次級市場交易。

                          6. 事務處理及服務

                                 服務機構辦理資產的管理處分及分派收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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