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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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給最終投資人,這些資產與原創始機構的資產已經脫
                                離。

                            (3)  金融資產證券化創始機構的會計帳,是出售資產,而非借入
                                款項。

                          2. 發行人:由特殊目的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1) 雖然是創始機構在調度資金,但不是它發行有價證券。
                            (2)  創始機構等於是信託架構的委託人,而特殊目的機構只是一
                                個信託導管。

                            (3)  特殊目的機構只是把證券化當作金融資產轉化為「受益權」

                                的一種手段。
                            (4) 特殊目的機構可以由特殊目的公司或特殊目的信託擔任。

                          3. 收益:投資人收益來自於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


                            (1) 以金融資產所產生的本金及利息之現金流量,來支應投資人。
                            (2)  以債券為例,現金流量包括每期利息及最後到期的本金,這

                                些不同期間的現金入帳,都可以包裝成不同的受益權 (受益證
                                券),出售給投資人。

                            (3)  特殊目的機構發行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如不同的本
                                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等項目。

                            (4)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 (1 年
                                內) 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 6 條規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4. 信用評等:特定金融資產是信用評等的基礎。

                            (1)  金融資產證券化的證券,就是靠金融資產池的現金流量來支
                                付,因此,應該要評估這項資產的信用等級,而非評估創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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