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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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債權做為標的物;不動產證券化主要以不動產相關權利為標的物。
                             臺灣於 2002 年及 2003 年分別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來加以規範。

                                  依據上述兩條例規定,資產證券化主要包括抵押貸款債權、企業

                             貸款債權、信用卡債權、現金卡債權、債券債權、租賃債權及不動產
                             等資產之證券化案;證券化之特殊目的機構則採特殊目的信託機構
                             (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 或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 兩種方式;不動產證券化則以先有資金或先有資產,區分為不動

                             產投資信託 (即所謂之 REIT) 及不動產資產信託 (即 REAT) 兩類。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係「創始機構」將可以產生現金流量的資產,移轉或
                             交付信託給「特殊目的機構」,再由該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

                             特定人私募資金,並交付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過程。資產證券
                             化的流程共有以下六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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