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43
29
形成及其營運之健全性。
5. 證券商在營業處所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對所持有之有價證
券,於持有期間應對該有價證券提供賣出之報價。
6.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
序,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買賣時應依據分析報告擬訂買賣決策後
執行,作成紀錄及定期提出檢討報告,並應建立控管機制,規範變
更買賣決策之處理程序。
7.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
證券業務者,持有任一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額之 10%;其持有任一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
超過其資本淨值之 20%;持有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之成本總額不得
超過其資本淨值之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