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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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及其營運之健全性。
                             5.  證券商在營業處所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對所持有之有價證
                                券,於持有期間應對該有價證券提供賣出之報價。

                             6.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
                                序,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買賣時應依據分析報告擬訂買賣決策後

                                執行,作成紀錄及定期提出檢討報告,並應建立控管機制,規範變
                                更買賣決策之處理程序。

                             7.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
                                證券業務者,持有任一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額之 10%;其持有任一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
                                超過其資本淨值之 20%;持有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之成本總額不得
                                超過其資本淨值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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