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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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證券商得延至次一營業日送存。
                             10.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交割期限收付款項或有價證券;於
                                收取交付客戶股票時,應填寫證券交付清單載明股票號碼,並由客

                                戶於證券交付清單上簽章。
                             11.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客戶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

                                由客戶簽章。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對客戶買賣證券價款之收
                                付,因客戶設有存款專戶可資查對者,得免製作買賣報告書。

                             12.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不得超
                                過其淨值 250%;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250%。證券

                                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但不得超過前項證券商之同期最高淨值及證期會規定之限額。
                             1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

                                得超過其淨值 10%;對每種證券之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5%。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

                                資金計算。
                             14.客戶委託買賣證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受
                                理:

                                (1) 全權選擇證券種類之委託買賣。
                                (2) 全權決定買賣數量之委託買賣。

                                (3) 全權決定買賣價格之委託買賣。
                                (4) 全權決定賣出或買入之委託買賣。

                                (5) 未經核准上市或暫停交易之證券買賣。
                                (6) 已停止上市之證券買賣。

                                (7) 分期付款方式之證券買賣。
                                (8) 對委託人作營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
                                (9) 證券自營商之委託買賣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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