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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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證券商得延至次一營業日送存。
10.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交割期限收付款項或有價證券;於
收取交付客戶股票時,應填寫證券交付清單載明股票號碼,並由客
戶於證券交付清單上簽章。
11.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客戶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
由客戶簽章。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對客戶買賣證券價款之收
付,因客戶設有存款專戶可資查對者,得免製作買賣報告書。
12.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不得超
過其淨值 250%;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250%。證券
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但不得超過前項證券商之同期最高淨值及證期會規定之限額。
1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
得超過其淨值 10%;對每種證券之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5%。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
資金計算。
14.客戶委託買賣證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受
理:
(1) 全權選擇證券種類之委託買賣。
(2) 全權決定買賣數量之委託買賣。
(3) 全權決定買賣價格之委託買賣。
(4) 全權決定賣出或買入之委託買賣。
(5) 未經核准上市或暫停交易之證券買賣。
(6) 已停止上市之證券買賣。
(7) 分期付款方式之證券買賣。
(8) 對委託人作營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
(9) 證券自營商之委託買賣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