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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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擔保維持率
當融資買進的股票價格下降到一定程度,或融券賣出的股票
價格上升至一定程度,導致投資人的擔保品及保證金不足以涵蓋
信用交易風險時,投資人必須補繳差額,否則證券公司將強制賣
出投資人融資買進的股票或強制買回投資人融券賣出的股票,俗
稱「斷頭」。用來衡量融資擔保品價值,或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
是否足夠,據以決定投資人應否補繳差額的比率,稱為擔保維持
率。
4. 信用交易的期間
目前融資融券的期間限制均為半年,但得視客戶的信用狀
況,准予申請展延期限 6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借券交易
在過去,只有個人或一般法人可以從事信用交易,而證券自營
商、期貨自營商或共同基金等投資機構則因法令的限制,並無法從事
信用交易。然隨著新金融商品的開放,這些投資機構的避險需求日益
增加,如證券商發行認售權證時,須放空股票建立避險部位,若禁止
其放空股票,將降低證券商發行認售權證的意願。有鑑於此,2003 年
乃設置「借券系統」,開放有策略性交易需求的投資機構,可從事借
券賣出之交易。此外,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在辦理信用交易時,若因交
割需求,也可從事借券交易。2005 年 6 月 27 日,金管會將得為融資
融券之上市 (櫃) 股票全數納入借券系統,並取消借券交易需符合策略
性交易目的之規定,改採整體市場借券賣出總量管制措施。2006 年 1
月 11 日,又進一步開放證券商得經金管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
務,使臺灣的借券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