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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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擔保維持率

                                       當融資買進的股票價格下降到一定程度,或融券賣出的股票
                                  價格上升至一定程度,導致投資人的擔保品及保證金不足以涵蓋

                                  信用交易風險時,投資人必須補繳差額,否則證券公司將強制賣
                                  出投資人融資買進的股票或強制買回投資人融券賣出的股票,俗
                                  稱「斷頭」。用來衡量融資擔保品價值,或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

                                  是否足夠,據以決定投資人應否補繳差額的比率,稱為擔保維持
                                  率。

                                4. 信用交易的期間


                                       目前融資融券的期間限制均為半年,但得視客戶的信用狀
                                  況,准予申請展延期限 6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借券交易

                                  在過去,只有個人或一般法人可以從事信用交易,而證券自營
                             商、期貨自營商或共同基金等投資機構則因法令的限制,並無法從事

                             信用交易。然隨著新金融商品的開放,這些投資機構的避險需求日益
                             增加,如證券商發行認售權證時,須放空股票建立避險部位,若禁止

                             其放空股票,將降低證券商發行認售權證的意願。有鑑於此,2003 年
                             乃設置「借券系統」,開放有策略性交易需求的投資機構,可從事借

                             券賣出之交易。此外,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在辦理信用交易時,若因交
                             割需求,也可從事借券交易。2005 年 6 月 27 日,金管會將得為融資
                             融券之上市 (櫃)  股票全數納入借券系統,並取消借券交易需符合策略

                             性交易目的之規定,改採整體市場借券賣出總量管制措施。2006 年 1
                             月 11 日,又進一步開放證券商得經金管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

                             務,使臺灣的借券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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