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35
21
(4) 電報委託及書信委託。
委託單只限於限價委託 (Limit Order),限價委託是指投資人
指定一個價格給經紀商,如果是買進限價委託,只有價位比限定
價格低或相等時才會成交;反之,如果是賣出限價委託,只有價
位比限定價格高或相等時才會成交。
2. 股價單位及漲跌幅規定
(1) 股票之報價單位為一股,最低成交單位為 1,000 股。其申報買
賣之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2) 買賣價格之最低單位每股市價未滿 10 元者為 1 分,10 元至未
滿 50 元者為 5 分,50 元至未滿 100 元者為 1 角,100 元至未
滿 500 元者為 5 角,500 元至未滿 1,000 元者為 1 元,1,000
元以上者為 5 元。
(3) 股票每營業日成交價格之升降幅度,以漲或跌至當日參考價
格 7%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滿最小升降單位者,按最小升
降單位計算。興櫃股票則沒有漲跌幅限制。
(4) 例如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昨天的收盤價為 95 元,則今天其股價
的漲停與跌停價為:
95×7%=6.65 元
漲停價 95+6.65=101.65101.50……(最低單位 0.5 元)
跌停價 95-6.65=88.3588.40………(最低單位 0.1 元)
3. 交割
是指投資人委託買賣的股票成交之後,買賣雙方完成付款與
股票交付的手續,目前採用的交割制度是「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
度」(簡稱集保制度),交割方式有「普通交割」與「全額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