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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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填妥申購書,並依公告指示完成繳款後,有價證券即於
發行日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至認購人指定的集保帳戶。
特別注意事項:依有價證券種類不同,除單一認購人認購
數量訂有上限,同時並需符合類似詢價圈購案件的身分限
制,投資人認購時應注意承銷公告相關內容。
3. 辦理證券承銷應注意事項
(1) 證券承銷商業務為經營有價證券承銷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相關業務,包括協助企業股票上市上櫃、協助上市櫃公司
以現金增資及發行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自資
本市場籌募資金,提供企業財務諮詢顧問服務、協助公營事
業推動民營化、建立銷售通路協助企業順利募集資金。
(2) 證券承銷商共同承銷者,應指定一承銷商為主辦承銷商,其
共同契約之內容,並應訂明主辦承銷商與其他共同承銷商承
銷比例及其責任內容。
(3) 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代理發行人交付公
開說明書。
(4) 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
10%,代銷之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代銷有價證券總金額之
5%。
(5)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辦理承銷公告,並應登載於當地之
日報。其公告事項,應包括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及其依據之說
明、證券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及公開說明書之取閱地點及方
法。前項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如係由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或
有價證券持有人議定者,其公告事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包括據以訂定承銷證券銷售價格之財務性資料及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