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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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購的目的在探詢市場實際需求狀況,做為承銷價格訂定的
參考,並配售給有意認購的投資人。
圈購人向證券承銷商遞交圈購單,僅是向證券承銷商表
達認購意願,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亦僅是探求投資人的認
購意願,雙方均不受圈購單的內容所拘束,承銷商從合格的
圈購人中可自主決定配售對象,且圈購人在被通知獲配售後
也可自主決定是否繳款認購。
參加詢價圈購方式:圈購人應依規定格式填寫圈購單,在
公告的圈購期間送達承銷團的證券承銷商以辦理圈購。
投資人需支付的費用:
a. 承銷商可向獲配售的圈購人收取不低於承銷價款 2%的圈
購處理費。
b. 有些案件會向投資人收取保證金,承銷商如有向圈購人
收取圈購保證金,而圈購人未如期繳足認購價款,承銷
商就該圈購保證金得予以沒入;未獲配售時,保證金會
退還給圈購人。
特別注意事項:
a. 承銷商依規定應在詢圈公告上載明圈購人的身分及可獲
配售數量等相關限制,圈購人於參加圈購時需聲明符合
身分的規定。
b. 圈購人除受身分限制外,依案件性質不同,於配售數量
亦訂有不同的限制。
(2) 競價拍賣
指由投資人參與投標,依投標價格高低順序,價格高者
優先得標的配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