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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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證券經紀商接受普通交割之買賣委託,應於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
一營業日上午 12 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
券。但其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得延至成交日後第一營業
日下午 6 時。證券經紀商接受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成交日後
第一營業日上午 12 時前,向委託人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
券保證金。
16.營業時間內,營業櫃檯內之業務人員及事務員,均應依規定佩戴登
記證;除董事長、總經理、營業部門經理、登記合格之辦理受託買
賣有價證券業務之人員及稽核人員外,其他閒雜人員不得進入營業
櫃檯。
證券自營業務
1. 證券自營業務為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
關業務,包括自行買賣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及經營債券自營業務。
2. 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
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3.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其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利益額
超過損失額時,應按月就超過部分提列 10%,做為買賣損失準備。
前項之買賣損失準備,除彌補買賣損失額超過買賣利益額之差額
外,不得使用之。
4.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出售承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
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供求關係,並注意勿損及公正價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