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58
44
理、運用及保存其信託財產後返還受益人。
3. 不動產處分信託: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予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
與第三人簽定買賣契約並處分移轉所有權取得價金,依信託契約
約定為管理、運用及保存其信託財產後返還受益人。
4. 不動產證券化信託:指受託金融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
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
向特定人私募信託財產並交付受益證券之信託。不動產證券化信
託分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係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募
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
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
資標的而成立之信託。故其募集時的財產為金錢,募集完成後再投資
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及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所以,嚴格來說是
屬於金錢信託,但由於該信託之本旨在於投資不動產,並且發行受益
證券,故主管機關將其列入不動產證券化管理之範疇。
1. 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應檢具不動
產投資信託計畫、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
書等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2. 募集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受託機構可提供「公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