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63

49




                                2. 委託人

                                       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時,受託
                                  機構不得就該不動產資產信託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受益

                                  證券。但委託人有數人,且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
                                  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 20%時,不在此限。


                                3.  募集、投資限制、閒置資金運用、運用信託基金應遵守事項、會
                                  計處理、稅捐等準用不動產投資信託之規定。





                                                     資產證券化的效益





                             (一)對創始機構或委託人的效益

                                l. 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金使用效率

                                  (1)  把原本缺乏流動性的貸款債權或不動產轉換為標準化及單位化

                                     的債券,向投資人募取資金。

                                  (2)  證券化後,金融機構的負債規模不會擴大,反而會縮減風險性
                                     資產。

                                2. 提高金融機構自有資本比率、經營績效

                                  (1) 把有風險性資產,從資產負責表上去除 (off-balance sheet),並

                                     且轉換成不具風險的現金。
                                  (2)  風 險 性 資產減少 後,可符 合國際清 算銀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規定風險性之資本比率之要求。
                                  (3)  創始機構可繼續擔任服務機構,收取固定之手續費收入,增加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