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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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5) 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5. 投資決策程序
(1) 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 1 億元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
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
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2) 同一宗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3 億元以上者,應由二位以上之專
業估價者進行估價。
(3) 交易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其價格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逾 6 個月。
(4)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應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 6 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5) 交易行為,應於契約生效日起 2 日內,於受託機構本機構所
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6)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
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紀錄及執行紀錄,並
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出檢討報告。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
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
類、數量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
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或交易差異原因。
(7)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自行或委任不動產管理機
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應依計畫、取得、銷售、經
營等階段作成書面控管報告,並按季向董事會提出各階段之
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