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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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亦可提供「投資說明書」,向
                                  特定對象私募。若以私募方式其對象限於:

                                  (1)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2)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應募人總
                                      數,不得超過 35 人。

                                3. 投資限制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下列標的為限:

                                  (1) 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2)  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3)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指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
                                      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其資產池含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不動產擔保
                                      貸款債權者。

                                  (4)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8 條規定之運用範圍(即閒置資金之運用
                                      規定)。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

                                4. 閒置資金運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1) 銀行存款。
                                  (2)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4)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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