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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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亦可提供「投資說明書」,向
特定對象私募。若以私募方式其對象限於:
(1)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2)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應募人總
數,不得超過 35 人。
3. 投資限制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下列標的為限:
(1) 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2) 開發型或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指地上權及其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
(3)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指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
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其資產池含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不動產擔保
貸款債權者。
(4)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8 條規定之運用範圍(即閒置資金之運用
規定)。
(5)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運用之標的。
4. 閒置資金運用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1) 銀行存款。
(2)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4)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