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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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具備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
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之
有效期間為 5 年,並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書手續。
(2) 一般保險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
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
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海事保險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
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
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3) 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書,並執行業務
5 年以上者。
曾任總噸位 1 萬噸以上船舶船長 5 年以上者。
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或證
明文件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具備前
項第四款資格者,僅得執行與其本業有關之公證業務;具備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僅得執行海事保險公證業務。
(4) 兼有公證人、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
業證書。
另外,對於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
事保險招攬之人,稱為保險業務員。有關保險業務員之管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