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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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具備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資格者,得同時申
                                      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之
                                      有效期間為 5 年,並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書手續。

                                  (2)  一般保險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

                                      理海上保險以外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
                                      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海事保險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

                                      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海上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
                                      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3) 公證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證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書,並執行業務
                                        5 年以上者。

                                      曾任總噸位 1 萬噸以上船舶船長 5 年以上者。
                                      領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或證

                                        明文件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具備前

                                      項第四款資格者,僅得執行與其本業有關之公證業務;具備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資格者,僅得執行海事保險公證業務。

                                  (4)  兼有公證人、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
                                      業證書。


                                  另外,對於為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
                             事保險招攬之人,稱為保險業務員。有關保險業務員之管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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