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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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損失分擔經營制度。
                                3.  公平合理的保險費分攤。個別經濟單位於加入保險團體時,均須
                                  繳交經過合理計算之成本,公平地因應風險所致之損失。

                                4.  本質上保險制度為一種經濟活動。當事人間會有保險費的交付與

                                  可能的保險給付,就社會整體而言,係為一持續性之經濟制度。


                                 保險之法律意義




                                  我國保險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

                             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
                             契約。」

                                1.  要保人須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始承擔賠償財物之可能責任。因
                                  此,當事人雙方除存在對價關係外,更有著互負給付債務的雙務

                                  關係。
                                2.  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免除被保險人精神上或經濟上之憂慮;

                                  事故發生後使被保險人得到損害賠償,保險金具有損害填補之功
                                  能。而且前述損失之發生必須是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等非預期

                                  之保險事故所致者。
                                3. 必須根據當事人雙方合意簽訂之保險契約處理。



                                 保險之風險管理意義



                                  保險是一種理財型的風險管理方法,透過繳交約定的保險費,經

                             濟單位將某些特定風險所致之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於雙方約定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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