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P. 317
303
之損失分擔經營制度。
3. 公平合理的保險費分攤。個別經濟單位於加入保險團體時,均須
繳交經過合理計算之成本,公平地因應風險所致之損失。
4. 本質上保險制度為一種經濟活動。當事人間會有保險費的交付與
可能的保險給付,就社會整體而言,係為一持續性之經濟制度。
保險之法律意義
我國保險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
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
契約。」
1. 要保人須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始承擔賠償財物之可能責任。因
此,當事人雙方除存在對價關係外,更有著互負給付債務的雙務
關係。
2. 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免除被保險人精神上或經濟上之憂慮;
事故發生後使被保險人得到損害賠償,保險金具有損害填補之功
能。而且前述損失之發生必須是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等非預期
之保險事故所致者。
3. 必須根據當事人雙方合意簽訂之保險契約處理。
保險之風險管理意義
保險是一種理財型的風險管理方法,透過繳交約定的保險費,經
濟單位將某些特定風險所致之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於雙方約定之保